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网上有关“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审批 、建设和监管制度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民主 、科学、规范、效率 、公开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 、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 ,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 、省简政放权的要求,创新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优化管理程序 ,精简管理环节,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 ,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本级政府投资领域,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 、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 、区(县)财政 、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 、水务、城市综合管理、农业 、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海洋与渔业 、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第七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充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推进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培育 、储备和建设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后,向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

区(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规定 ,向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申请列入上一级项目储备库。

申请列入市本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投资额应当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申请列入区(县)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投资额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外 ,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或者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市 、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对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实行三年滚动动态管理。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时调整、更新项目储备库 。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经论证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 ,市 、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整。第十条 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报程序进行申报,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政府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依据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 、规划与用地用海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 ,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概算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建设条件成熟,当年度能够正式开工的。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 ,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 、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策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 ,确保工程质量;

(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 、审计 、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第八条 立项申请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 。符合立项条件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 ,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

对经济 、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三千万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

市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市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

项目总概算须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

咨询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十五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 ,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 、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 、资金 、附加和专项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 ,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 ,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 ,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 ,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凡经过规定程序批准有具体征收项目、标准的政府性基金,应实行票款分离,由财政委托银行收款 ,缴款人把应交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对社会捐赠 、募集或发生频繁、金额较少的政府性基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筹集单位代收 ,并在规定时限内划转到财政专户。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 ,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 ,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综上所述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问题,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 、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

法律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使用深圳市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开设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 ,统一管理政府性基金各项收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性基金各项收入的名称 、种类,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置收入明细账 。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4)

猜你喜欢

发表回复

本站作者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3条)

  • 乐凝的头像
    乐凝 2026年05月05日

    我是医联号的签约作者“乐凝”

  • 乐凝
    乐凝 2026年05月0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

  • 乐凝
    用户050512 2026年05月05日

    文章不错《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内容很有帮助

联系我们:

邮件:医联号@gmail.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